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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履行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》、《关于汞的水俣公约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,现公布《禁止进口货物目录(第七批)》和《禁止出口货物目录(第六批)》,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。
附件:1.禁止进口货物目录(第七批)
2.禁止出口货物目录(第六批)
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
2020年12月30日